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魏安琪)
“我們在辦案過程中調查發現,你們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在監護過程中存在疏于管教、關注不夠等問題,導致未成年人結交不良朋友、形成錯誤的金錢觀,走上犯罪道路。現在向你們發出《督促監護令》,希望你們擔起責任,全面履行監護職責,加強對未成年子女教育監管。”2023年4月7日,澧縣檢察院承辦檢察官在向涉案未成年人父母現場送達《督促監護令》時說道。
檢察官向涉案未成年人父母現場送達《督促監護令》
在送達儀式上,承辦檢察官宣讀“督促監護令”,并向家長釋法說理,詳細分析存在的監護失職問題,就如何加強家庭監護提出要求和建議,督促監護人切實履行監護職責,并說明不履行監護職責可能導致的嚴重后果和法律責任。
“平時忙于掙錢養家,忽視了對孩子的關心教育,在孩子今后的學習生活中,我以后一定履行好監護職責。”監護人向承辦檢察官承諾道。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課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下一步,澧縣檢察院將通過定期走訪、電話回訪等方式,對“督促監護令”的落實情況進行跟蹤督促,切實推動“督促監護令”落地落實,擴大“督促監護令”的社會效應,促使愛和監管歸位,引導家庭、家長切實履行好監護責任,護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檢察官課堂:《督促監護令》是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發現監護人存在管教不嚴、監護缺位等問題,影響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導致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或者受到侵害的時候,督促、引導其父母對孩子履行監護人應盡的職責和義務,保障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向監護人發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的工作文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十五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接受家庭教育指導,創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環境。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員應當協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撫養、教育和保護未成年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六十一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實施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予以訓誡,并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一審:周芝華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責編:周萌
來源:湖南法治報